(2017)桂09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吴广森滥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广森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38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广森,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广森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桂092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广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吴广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吴广森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2016年2月份,吴广森与李某1、李某2、许某、吴某才、梁某(五人已判刑)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砍伐了容县石寨镇大华村林屋队林海新户位于该队黑坟山场的巨尾桉树384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共28.14立方米的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以及吴广森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所依法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广森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广森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黄 河审判员 粟春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