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某1;薛某1;林某2;陈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某1,薛某1,林某2,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8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1,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仁云,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某1,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某2,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再审申请人林某1因与被申请人薛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某1申请再审称:一、婚约系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具有相对性,仅适用于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薛某1因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并将林某1的父母列为被告,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审查,应予纠正。二、关于案涉30万元彩礼问题,薛某1仅提供间接证据用于证明该笔款项,一、二审法院均未审查该笔款项来源及合理性,显属不当。三、林某2于2012年7月8日存款人民币27万元是其兄林某3归还的欠款,并非薛某1支付的彩礼。四、陈某与林某2已于2001年3月离婚,陈某并未收取彩礼,无需返还。综上,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薛某1的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薛某1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薛某1与林某1基于结婚的目的,在结婚前根据当地风俗发生了钱财给付关系,后因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财产纠纷,故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因双方未登记结婚,故本案纠纷不涉及人身关系,不应将本案当事人限定于薛某1与林某1双方。因薛某1将彩礼交与林某1父母,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应是林某1父母,一审法院将林某1父母列为被告,并判决他们部分归还彩礼,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便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关于案涉30万元彩礼问题,薛某2和薛某3在一审中出庭作证,证明薛某1向林某1、林某2、陈某支付了30万元彩礼,并由薛某2陪同林某2前往银行将该笔款项存入林某2银行账户。一审法院调取的林某2当日存款明细显示当日确有一笔27万元存款,与薛某2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林某2二审抗辩称该笔27万元存款系其兄林某3的还款,但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林某2与林某3之间存在相关借款关系,且林某2一审庭审中并未主张该笔27万元存款系林某3的还款,故该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从证据优势角度认定林某1、林某2、陈某接受了薛某1支付的彩礼30万元,并无不当。陈某作为林某1的生母,参加了2012年7月8日的订婚活动,并与林某2和林某1一起收取薛某1支付的彩礼和黄金,系本案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一、二审法院判令其返还彩礼并无不当,且陈某作为本案当事人,并未抗辩其无需返还彩礼,林某1无权代陈某提出该抗辩。综上,再审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林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 婴审 判 员 陈少苓代理审判员 林欣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振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