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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浩与被执行人范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恢2167号申请执行人朱浩,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西城区*号。被执行人范明祥,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马堰村委大雷沟***号。申请执行人朱浩与被执行人范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曹洋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驿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范明祥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