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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希然与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然,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270号原告:王希然,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滦平县北山新区。原告王希然与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希然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希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然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希然负担。审判员  卢纪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