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方诗城与谭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322号方诗城,男。谭子龙,男。方诗城申请谭子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花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4民初23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诗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4民初2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