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贞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贞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魏东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权,系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贞姬,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格林生活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贞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贞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贞姬履行(2016)辽0102民初10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贞姬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贞姬银行账户存款47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