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斌与江丛林、冯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江丛林,冯军,吴孔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199号原告:王斌,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廷冬,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然,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丛林,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冯军,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第三人:吴孔友,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本院认为:原告王斌对被告江丛林、冯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斌撤回对江丛林、冯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王斌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