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严金桥、刘代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桥,刘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严金桥,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刘代全,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金桥与被执行人刘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代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严金桥材料款7052,缴纳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70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代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代全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常年外出不知去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占润鸿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