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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方成与杨朝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方成,杨朝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钟方成,男,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杨朝永,男,生于1951年5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4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钟方成申请执行杨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杨朝永的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现因冻结存款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此外,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