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富春江、朱洪勇、沈阳宁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富春江,朱洪勇,沈阳宁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40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负责人:胡亚楠。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男。被告:富春江,女。被告:朱洪勇,男。被告:沈阳宁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恩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被告富春江、朱洪勇、沈阳宁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9元,减半收取计3194.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