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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圣永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圣永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圣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沃尔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九龙县琪达矿业有限公司,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93号(天津市无缝钢管厂内)。法定代表人李庆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圣永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029室。法定代表人张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企业服务中心二层214室。法定代表人龚兆祺,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圣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421室。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被执行人沃尔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B319。法定代表人XX义,经理。被执行人九龙县琪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龙县俄尔乡。法定代表人段长志,经理。被执行人杨光,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圣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圣永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圣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沃尔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九龙县琪达矿业有限公司、杨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073514.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九龙县琪达矿业有限公司拥有四川省九龙县三垭区俄尔沟铅锌矿探矿权的财产线索,本院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核实,经查该探矿权期限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有效期内探矿权人未申请延续,该探矿权已过期、灭失,故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金梅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