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杨胜、杨银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胜,杨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41号申请人:杨胜,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杨银行,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杨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银行与罗燕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元一新天地B2幢2806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银行与罗燕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元一新天地B2幢2806室(房屋编码:3413020304017900042806)。保全价值400000元。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杨胜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大河南街水巷小区3#03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杨胜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