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庆、杨泽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杨泽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2000号原告:张庆,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杨泽金,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张庆与被告杨泽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俐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