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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枣庄众泰橡胶有限公司与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众泰橡胶有限公司,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2739号原告:枣庄众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工业园黄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任胜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柱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光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侠,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枣庄众泰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众泰橡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被告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光明、段成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枣庄众泰橡胶有限公司材料,双方经过对账,被告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71,46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还,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枣庄众泰橡胶有限公司材料款371,464元。被告枣庄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枣庄众泰橡胶有限公司材料款8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材料款8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材料款8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材料款80,000元,余款51,464元于2018年2月16日前付清。如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偿还材料款,原告收取未付材料款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诉讼费3,436元由被告方承担。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6元,由原告枣庄众泰橡胶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