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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488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贺某,女,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莲花县。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刘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