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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子怀与陈兆峰、雷珍、吴振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怀,陈兆峰,雷珍,吴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怀,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峰家园被执行人:陈兆峰,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被执行人:雷珍,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26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吴振平,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峰家园。本院在执行李子怀与陈兆峰、雷珍、吴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珍、吴振平名下有房产,但均有房贷没有还清,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雷珍移交公安机关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