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545号汪强、熊小妹、贺支云汪强等申请贺支云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2执54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汪强、熊小妹与被执行人贺支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7)湘09民终6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支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汪强、熊小妹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支云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湘09民终666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汪强、熊小妹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贺支云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湘09民终66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