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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和君、张阿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和君,张阿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财保97号申请人:赵和君,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张阿儿,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申请人赵和君与被申请人张阿儿申请诉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阿儿名下的牌照为浙C×××××的锋范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HGGM3631B20****)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请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阿儿名下的牌照为浙C×××××的锋范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HGGM3631B20****)予以限制其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保全期限2年,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申请人赵和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赵和君先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谦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醒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