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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折文生、赵耀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折文生,赵耀耀,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1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胡宝安,行长。委托代理人:XX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折文生,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耀耀,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十五楼11501。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折文生、赵耀耀、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10月10日递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28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161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运平审 判 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孙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