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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玉贵与被告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贵,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4010号原告:罗玉贵,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52054824D,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绿城大道。法定代表人:谢远建,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罗玉贵与被告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玉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被告朗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玉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2年,被告在雨花台区朗诗绿色街区楼盘的销售过程中,无论是置业顾问在介绍宣传楼盘时,还是公司在销售宣传页、售楼处宣传展板、报纸文章等各种资料中,均明确表示朗诗绿色街区配置有朗诗绿色专线的小区班车(幸福巴士),为业主提供小区与河西地铁元通站的无缝对接。因此,案外人于某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12年7月,第一批业主入驻小区后,班车正式运行。2014年5月24日,于鸿将涉案房屋转售给原告,原告因此继承了享受被告提供班车服务的权利。但2016年1月10日被告单方面停止了小区班车的运行,给业主的出行带来了极大困难,损害了原告享受班车服务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参照对一手房业主的违约赔偿,赔偿原告出行权利受损的1500元。被告朗诗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以物权权益主张损失,但从原告的起诉状到庭审的举证仍然都是以合同关系为依据的,主张前后矛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于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于鸿将南京市雨花台区新亭大街66号xx室房屋转售给原告。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被告朗诗公司为上述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班车自绿色街区运营至元通地铁站,并于2016年1月11日停驶了小区班车。上述事实,有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朗诗公司在销售涉案小区房屋时宣传为小区提供免费运营班车的行为,对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确有影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后被告朗诗公司单方停止运营免费班车,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原告罗玉贵与被告朗诗公司之间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合同关系,与原告罗玉贵同住涉案住宅小区的业主因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向被告主张违约赔偿责任,并不能类推原告也有权向被告主张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而原涉案房屋业主将涉案房屋出售时,应视为放弃了免费班车乘坐权益;且因原涉案房屋业主与被告朗诗公司并未明确约定,原涉案房屋业主基于商品房购房合同取得的免费班车乘坐权益在房屋转让时并不能当然转由原告罗玉贵享有。此外,即使原告罗玉贵曾以业主身份享受了免费乘坐班车利益,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原房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取得的合同权益,也无权要求被告停驶免费班车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原告罗玉贵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朗诗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其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玉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玉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尚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薛 鹏见习书记员  陈志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