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2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龙板与陶志良、惠州市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板,陶志良,惠州市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820号原告吴龙板,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志敏,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陶志良,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二惠州市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青水廖A32号。负责人柯美汉。被告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21号小区德明国际公寓2单元9层01号房至14号房、14层1号房至6号房、14层14号房。负责人袁名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板诉被告陶志良、惠州市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龙板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龙板撤回对被告陶志良、惠州市美润润滑油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龙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1426.5元,由原告吴龙板负担。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吕文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易 霞书 记 员  童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