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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福强、李泽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福强,李泽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4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福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力,女,住天津市河北区,系张福强所在社区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友,男,住天津市河北区,系张福强所在社区推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泽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刚,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福强因与被申请人李泽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福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福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福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跃民代理审判员  张 昕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轶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