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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余西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西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5刑初128号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西江,男,1994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西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忠鑫、书记员孙郑思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余西江驾驶云H×××××号摩托车载王某1、王某2由马关县驶往仁和方向,车行至马河线K3995M处时与行道树相撞,造成余西江、王某1、王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余西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余西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2.88mg/100mL血。上述事实,被告人余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比对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罗某、叶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余西江的供述的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西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西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余西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西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名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