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冉迪成与王艮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迪成,王艮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民初2247号原告:冉迪成。被告:王艮廷。原告冉迪成诉被告王艮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启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要求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迪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艮廷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68000元;2、判令被告王艮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冉迪成陈述的事实理由如下:2008年6月13日王艮廷以所经营的客运业务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二十,按年付息。王艮廷取得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经其多次催索,2012年2月15日王艮廷与妻子马先华(已故)将未付利息48000元及本金100000元一并立据,并承诺2012年6月13日还款。但承诺的还款期过后,王艮廷未履行,依约定后期发生的利息已逾120000元,将王艮廷所欠本息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王艮廷承认冉迪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所欠外债较多,待法院变卖其房产后还款。本院认为,王艮廷承认冉迪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冉迪成放弃部分利息,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68000元,冉迪成主张的利息在法律保护的利息范围内,对原告冉迪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债权凭证上债务人虽为王艮廷与妻子马先华,但对原告冉迪成诉称马先华已故,由王艮廷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未持异议,且王艮廷自愿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艮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冉迪成借款本息26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王艮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启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为(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