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许万海与赵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海,赵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民初2148号原告:许万海,男,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被告:赵艳玲,女,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许万海与被告赵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许万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艳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许万海负担。审判长陈岩人民陪审员石含禄人民陪审员丁建国二Ο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李玉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