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冰,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896955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可供执行,房产已被多次查封,可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黑0108民初837-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