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尤勒、都古尔结日嘎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尤勒,都古尔结日嘎拉,宝日巴特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1137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法定代表人:郭玉红,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苏尤勒,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都古尔结日嘎拉,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宝日巴特尔,男,1970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尤勒、都古尔结日嘎拉、宝日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