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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湖北荆狮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必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荆狮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李必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4民初1811号原告:湖北荆狮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中湾村雷家冲58号。法定代表人:曾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庆标,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必炎,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湖北荆狮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公司)与被告李必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防水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谢庆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必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千分之三计算,从2016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是长期定货、供货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并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货款滚动结算。2016年7月7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出具了欠条,确认下欠原告货款175020元,并承诺于2016年10月10日以前付清,若逾期则按月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欠款付清时为止。此后,被告陆续给付了货款75020元,尚欠货款10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李必炎未到庭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防水建材买卖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并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货款滚动结算。2016年7月7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经核对截止今日,本人李必炎尚欠湖北荆狮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75020元,该款项于2016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逾期一日则每月按照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货款偿还完毕止。此后,被告陆续偿付货款75020元,下欠原告货款100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李必炎的身份证复印件,货物托运单、出库单,李必炎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防水建材,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00000元经查证属实,被告应承担偿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承诺按月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其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必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湖北荆狮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千分之三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李必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晴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