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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监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监39号执行裁定书刘新芬;湖南天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芬,湖南天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监39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芬。被执行人:湖南天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石明,公司董事长。新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新芬与被执行人湖南天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新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新芬与被执行人湖南天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本院执行。新田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跃兵审判员  唐跃华审判员  龙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成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