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冯玉松与王治、任菲、张春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松,王治,任菲,张春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松,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医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华(系申请执行人妻子),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护士。被执行人:王治,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任菲,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春信,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玉松与被执行人王治、任菲、张春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治、任菲、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张春信工资另案执行中。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蒋保新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