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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鲍金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9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金德,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05年12月8日因诈骗被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7年8月2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金德犯诈骗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指控:1.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鲍金德在临海市头,以东塍镇工地招收门卫为幌子,先后以收取押金和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人民币3000元。2.2017年8月23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鲍金德在临海市蔡某的理发店内,谎称自己是路桥东队八一队的排长,以其工作的工地需要招收工人为名,通过收取押金和借钱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童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500元。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鲍金德在台州市路桥区北如归旅馆301房间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金德有违法前科、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鲍金德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鲍金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金德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金德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鲍金德退赔给相关被害人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