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寿县寿春镇金摇篮母婴生活馆现代汉城分店与徐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县寿春镇金摇篮母婴生活馆现代汉城分店,徐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705号原告:寿县寿春镇金摇篮母婴生活馆现代汉城分店,住所地:寿县寿春镇现代汉城金湾广场A区6号楼9号门面店内。注册号341521600210383负责人:汪先金,男,汉族,1964年12月22日生,住寿县,委托代理人: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女,汉族,1981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余传淮,男,汉族,1951年5月7日生,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县寿春镇金摇篮母婴生活馆现代汉城分店与被告徐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县寿春镇金摇篮母婴生活馆现代汉城分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安徽春申油牡丹种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寿春镇金摇篮母婴生活馆现代汉城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寿县寿春镇金摇篮母婴生活馆现代汉城分店负担。审判员 李裕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