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梅芳、王俊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芳,王俊英,钟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李梅芳,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王俊英,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隆尧县。被执行人钟军民,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隆尧县。李梅芳申请王俊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王俊英等给付李梅芳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梅芳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74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西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