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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运萍与谢陈锦、罗华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运萍,谢陈锦,罗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财保30号申请人:郭运萍,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申请人:谢陈锦,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申请人:罗华平,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人郭运萍与被申请人谢陈锦、罗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不积极还款,且申请人多次催讨未付,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陈锦、罗华平位于茶陵县城关镇房屋。彭红元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郭运萍就本案诉前保全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障日后判决顺利的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正当,且已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陈锦、罗华平位于茶陵县城关镇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二、查封彭红元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本案诉前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郭运萍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戴梓凯审判员  朱邦华审判员  阳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