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阮进莲与闫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进莲,闫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2556号原告:阮进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飞,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闫双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阮进莲与被告闫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进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双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进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结婚购买新房缺少资金为由,于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共借款2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前述诉讼请求。闫双喜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互熟识,2014年5月7日,被告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此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后被告离家外出去向不详,亦无法联络,原告遂诉至本院,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现通过起诉方式,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所查明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双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阮进莲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660元,由闫双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涛审 判 员 丁 策人民陪审员 邓岭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