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春玲、烟台市北海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玲,烟台市北海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玲,女,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军平,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系上诉人的女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北海医院,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绛水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绪鹏,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善雷,男,任医务科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才,男,任法律法规室主任。上诉人张春玲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北海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春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上诉人张春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刘海波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