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磊骏汽车维修服务部与金秀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磊骏汽车维修服务部,金秀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523号原告:义乌市磊骏汽车维修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宗泽北路558号。经营者:王阳笑,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泽州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西南属村东头街***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金秀有,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义乌市磊骏汽车维修服务部与被告金秀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义乌市磊骏汽车维修服务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磊骏汽车维修服务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磊骏汽车维修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磊骏汽车维修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王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