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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车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8410号原告:车某,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徐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车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3月19日,被告从原告手中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徐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欠条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19日,被告徐某向原告车某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该笔借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徐某应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车某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宋超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刘伟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