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勇与刘建峰、张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刘建峰,张炜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226号原告:刘勇,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刘建峰,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炜敏,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刘勇诉被告刘建峰、张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俊岭审 判 员 陶 薇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思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