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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勇与刘建峰、张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刘建峰,张炜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226号原告:刘勇,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刘建峰,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炜敏,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刘勇诉被告刘建峰、张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俊岭审 判 员  陶 薇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思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