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晏光耀与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光耀,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晏光耀,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文武,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晏光耀与被执行人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晏光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文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易阳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