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万丰达肥业有限公司申请邹继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万丰达肥业有限公司,邹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万丰达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XX,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邹继峰,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地址黑龙江省青冈县。本案在执行绥化市中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邹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除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执行车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