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冯战辉与葛粉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战辉,葛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冯战辉,男。被执行人葛粉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战辉与被执行人葛粉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184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我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49号案件的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