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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庞姗姗与陈介林、黄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姗姗,陈介林,黄璐强,邓必浪,黄嫒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560号原告庞姗姗,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陈介林,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黄璐强,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邓必浪,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黄嫒园,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姗姗诉被告陈介林、黄璐强、邓必浪、黄嫒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姗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介林、黄璐强、邓必浪、黄嫒园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庞姗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介林、黄璐强、邓必浪、黄嫒园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庞姗姗坐落于龙津镇XXX小区6号楼3-306室住宅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海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