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才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238号申请人: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28号(海怡天·观山水)办公楼(第1至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074C。法定代表人:雷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红,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才能,男,1983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才能在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兑现款70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张才能在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兑现款70万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