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阳海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海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371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海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沈阳市东陵区远航中路3甲-3号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977593051。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97777007。申请执行人沈阳海锐科技有限公司和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6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02民初6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奇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