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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洪军、陈家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军,陈家海,席文根,潘怀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军,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人,农民工,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家海,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人,农民工,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席文根,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人,农民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潘怀涛,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凤阳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二铺居委会二队**号,现住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洪军、陈家海、席文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怀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6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怀涛所有的皖M×××××锋范牌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潘怀涛所有的皖M×××××锋范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芮继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