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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与鞠桂玉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鞠桂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3259号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北路118号11栋一楼。负责人:徐波,职务:总经理助理。被告:鞠桂玉,女,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诉被告鞠桂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鞠桂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鞠桂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鉴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