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瑞巍与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巍,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920号原告:李瑞巍,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瑞,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老年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3156136P(1-1)。法定代表人:韩海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冰迪,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瑞巍与被告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李瑞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瑞巍负担。审判员 刘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千玉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