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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7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871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吕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