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7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871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吕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