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6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靖,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富顺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靖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靖来到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村水果市场的路边,窃取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人力三轮车。随后,被告人朱靖骑着该辆窃得的三轮车来到瑞安市飞云街道××街××号余某的承租房,爬窗入内,窃取××牌空调外机、主机各1台,并将空调运至瑞安市飞云街道××路××号施某经营的“飞���新旧货市场”予以销赃,得款900元。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770元。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朱靖在瑞安市飞云街道××村××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林某的陈述,证人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销售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靖系累犯,依��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